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偕修 住送達代收人許慈文住被告乙○○住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