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三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戊○○
己○○丙○○甲○○○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二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