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一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且上開條文依據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於自訴程序準用之。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死亡,此有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八九烏警刑字第80100號函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件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