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10號上訴人 陳季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私立吉貝兒托兒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4,0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