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70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