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緝字第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1被告毀損財物的價值計約新台幣3萬多元,此據告訴人乙
○○於警詢時陳述詳明。
2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鏟土機,非被告所有,乃告訴人乙
○○所有,此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爰不予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
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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