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9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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