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緝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1證據部分尚有扣案之十字起子一支可證。
2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扣案之十字起子1支,非被告所有,
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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