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陸佰玖拾貳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