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功正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