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威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振邦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萬元,應繳裁判費21萬1,
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萬1,2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芝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