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漢堂選任辯護人陳偉民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漢堂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呂漢堂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
103年12月9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倘判其有罪,刑度非輕,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害審判進行之可能性顯然存在,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對於公共利益有重大之危害,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103年12月9日起羈押;及自104年3月9日起暨自同年5月9日起均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6月30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公訴人意見後,認本案雖已於104年6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月3日宣判,惟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嗣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再衡諸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4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惠芬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