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0二0號
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原名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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