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藥事法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犯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行使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犯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