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妤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妤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