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76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844,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甲○○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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