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邱玉汝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