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31號、99年度執字第5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等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6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侵占等6罪,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沙簡字第64號、99年度訴字第246號及99年度易字第83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