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寶家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寶家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本院於101年7月1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1年7月13日由與被告同戶籍之子收受,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