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鑫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4號、100年度執字第1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鑫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鑫任因犯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3-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436號」均應更正為「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4436號」外,餘均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