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抗字第1號聲請人Shieh&Shieh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得街1兼法定代理乙○○人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所為97年度再抗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