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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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9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9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