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442號
原告 陳志國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珍
被告 陳偉翰
兼訴訟
訴訟代理人 陳偉政
被告 陳偉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明宏、陳麗芳、陳麗華、呂鳳修、陳孝康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係「道路用地」,如採原物分配,兩造分割後,亦僅能供作道路使用,無法個別決定用途。何況分割後,縱使原告應有部分佔3分之2,亦僅分得53.45平方公尺,被告等合計亦僅為26.72平方公尺,更不論被告等每個人僅能分得3.00平方公尺,均因細分而不能為合理使用,故系爭土地以採變價分割為適當,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陳偉政、陳偉翰均以:同意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㈡被告陳偉毅則以:希望維持原狀,這是祖先留下的土地,不同意變價分割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陳明宏、陳麗芳、陳麗華、呂鳳修、陳孝康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面積80.17平方公尺,形狀呈弦月形,屬南投縣集集鎮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等情,有系爭土地謄本、地籍圖謄本、南投縣集集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能分割之契約,且系爭土地依其性質或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而兩造對於分割方法既未能達成協議,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即無不合。
㈢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如分配原物有困難時,則應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共有達9人,面積僅80.17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復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等情,有南投縣集集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如以原物分配或兼採原物與變賣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除原告獲得53.45平方公尺,其餘共有人按權利範圍所分得面積極小,勢將無從活用所分得之土地,其整體經濟利用價值變小,採取原告所主張變價分割方式,能發揮經濟效益,故認本件不宜原物分割,應予變賣分割,將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為適當。至被告陳偉毅表示希望繼續維持共有關係等語,其仍可透過法院拍賣或其他方式變價過程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或以較高價格單獨承購,不影響本院所為變價分割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將系爭土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各共有人權利範圍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兩造之任何一方全部負擔,均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藍建文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座落
面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集集鎮
824-2
80.17
附表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陳志國
20/30
2
陳偉政
1/30
3
陳偉翰
1/30
4
陳偉毅
1/30
5
陳明宏
3/30
6
陳麗芳
1/60
7
陳麗華
1/60
8
呂鳳修
2/30
9
陳孝康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