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57號
原告 陳昭銓
被告 趙晏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居所地在屏東縣○○市○○街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民國112年9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28134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戶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