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原告 王湘敏
原告 王鉦武
原告 王貝涓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劉芷安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澤祐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2,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