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原告 王湘敏

原告 王鉦武

原告 王貝涓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劉芷安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澤祐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2,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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