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69號
原告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