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03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