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31號
原   告  李智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勞基補償
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佰零壹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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