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秀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高榮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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