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聲請人 梁世和 即債務人58號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梁世和自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惟因聲請人自民國(下同)98年7月失業至今,無法提出穩定收入證明,故協商未能成立,聲請人所欠債務,目前已完全沒有承擔繳款之能力,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債權人清冊、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清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媛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