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明選任辯護人李宣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民國106年9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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