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債權人 洪益章 上列債權人洪益章因與債務人 王士銘 律師即 周志賢 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益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洪益章開立代為清償債務人周志賢對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支票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