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楨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楨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洪楨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附表:受刑人陳柏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7.05│106.01.1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28號│字第47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81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2.13│106.05.31│├─┼──────┼──────────┼──────────┤│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81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3.17│106.07.10│├─┴──────┼──────────┼──────────┤│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30號│第120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