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永明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明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永明(下稱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對犯案經過已具體敘明,無其他證據可以湮滅,且本案係被告個人所犯,也無共犯可以勾串,希望可以解除禁見,讓被告有機會能跟父母多見見面,也希望能和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480、2952號),為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3款之情形,且具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6年7月
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
三、茲被告於本院106年7月28日行準備程序時,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坦承,而為認罪之表示,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就犯罪事實部分聲請傳喚證人或調查其他證據,以釐清被告所涉相關犯行,依目前訴訟進度,堪認被告應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從而,本院認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復存在,而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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