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續曇 被上訴人 謝諺宜 兼法定 謝漢強 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2,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0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