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明選任辯護人李宣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前者之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年11月8日由本院執行羈押至107年2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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