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劉燕湖
劉燕樑 劉菊枝 劉美玲 劉倚瑄 劉碧祥 劉碧明 劉碧彩 劉碧煥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劉美容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提出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