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 關文蘭
關來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 律師被告 關郭蜜
關義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撤銷被告間贈與契約及移轉行為與被告關義庸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之法律依據,提出詳細說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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