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496號聲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未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該裁定於108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於108年10月18日具狀陳明遺失系爭票據之原因及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4026號債權憑證影本,逾期仍未補正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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