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 陳增壽 代理人 林慶富 相對人 黃菊妹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大溪郡龍潭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失蹤人「 黃綢妹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菊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 官高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