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及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犯恐嚇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年,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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