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 白光勝 即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送達代收人曾明懿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東縣政府教育局於民國八十三年以八三府教社字第一三五五二五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三冊、第四六頁第八0號)。因修改組織章程提請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聲請狀追加聲請核准增定章程第二條第六項、第四條及第十五條內容修定部分,按依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章程第九條規定,章程變更之擬議為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查聲請人聲請核准增訂修正章程第二條第六項,第四條及第十五條等項,均未經董事會之特別決議,有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參。且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章程第四條係有關財團會址規定,第十五條則為章程修訂日期之規定,經核均非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之行為,不符前揭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綜上,聲請人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聲請狀所列聲請部分,本院無從核准,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寶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希文~F0~T40┌────────────────────────────────────────────────────┐│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二條:本會基於基督信仰與博愛精神,依有關│第二條:本會基於基督信仰與博愛精神,依有│增訂第五項││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為宗旨:│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為宗旨:│││一、從事原住民學前、學及成人教育事業。│一、從事原住民學前、學及成人教育事業。│││二、從事布農文化及信仰之研究與推廣。│二、從事布農文化及信仰之研究與推廣。│││三、開發布農族人力資源及辦理有關社會福│三、開發布農族人力資源及辦理有關社會福│││利工作,如職業訓練、就業輔導、養護│利工作,如職業訓練、就業輔導、養護│││保育及福利工場等相關事項。│保育及福利工場等相關事項。│││四、辦理其他兒童、成人、老人、殘障等相│四、辦理其他兒童、成人、老人、殘障等相│││關服務業務。│關服務業務。│││五、辦理出版、農業研究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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