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64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6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民團體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648號聲請人 姜豊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原為臺南市北區華興振興里聯合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下稱「北區聯合活動中心管委會」)代表人(主任委員),因第5屆華興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改選完畢,相對人依行為時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認北區聯合活動中心管委會應配合其改選同時辦理改選,並由新任管理委員互選1人擔任主任委員。惟該管委會遲未配合辦理改選,相對人乃於100年11月11日召開改選會議,選舉結果由訴外人 謝昌成 當選新任主任委員,致生多起爭議,或由聲請人單獨起訴或由其與北區聯合活動中心管委會共同起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下稱「225號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85號(下稱「185號裁定」)及104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下稱「422號裁定」)裁判在案。嗣聲請人又與北區聯合活動中心管委會共同對於42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由聲請人參加訴訟,經原審以105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下稱「16號裁定」)駁回。
聲請人復以原審185號、422號及16號裁定有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經原審105年度再字第27號裁定(下稱「27號裁定」)駁回後,復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3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今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8款及第12款事由,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㈠臺南市北區華興發展協會改組,常務監察 林唐溪 遭謝昌成解除職務,依組織章程第8條第3項規定,應局部補選出缺之常務監察,而不是提前改選未出缺之主任委員,然相對人非法改選主任委員,違反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原審185號裁定未注意及此,應予廢棄。又原審16號裁定之法官蘇秋津、張季芬與185號裁定相同,故蘇秋津、張季芬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16號裁定應廢棄;原審27號裁定、422號裁定之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與225號判決相同,故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故27號、422號裁定應廢棄。原確定裁定未注意及此,應予廢棄。㈡原確定裁定未注意相對人違法行政處分,造成謝昌成自101年2月7日起同時擔任北區聯合活動中心管委會主委及常務監察,故應予廢棄。㈢聲請人經本院撤銷相對人違法決定回復北區聯合活動中心管委會主任委員之身分,即有合法進入上開活動中心之法律上利益,可免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刑事判決聲請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拘役30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8款之事由。㈣聲請人遭臺南地院102年度簡字第220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證明之前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8款、第12款及第3項情事,故聲請再審,以回復聲請人法律上利益及名譽。㈤聲請人於99年12月30日至101年12月24日任北區聯合活動中心管委會主任委員,聲請人雖卸任,惟依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聲請人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有權提起撤銷訴訟,以維聲請人任主任委員時期之權利,原審裁定不許聲請人續行參加訴訟,牴觸上開規定等語。
三、經核聲請書狀內所載之再審理由,無非係重申聲請人不服前訴訟程序有關實體裁判所為之主張,然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就185號裁定聲請再審逾期、就422號裁定聲請再審因非該裁定之當事人而不合法、就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之再審理由等由,而以其抗告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8款及第12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江幸垠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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