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告 劉秀蘭 被告 陳品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0,00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6,9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清償原告新台幣(下同)590,000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12月12日當庭聲請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90,000元及自9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4頁)。經核原告上開就遲延利息起算日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於民國96年6月至96年11月間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5紙(下稱系爭5紙本票)向原告借款590,000元,系爭本票5紙除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交付原告外,並以附表所載發票日為借款日,到期日為清償日,又其中96年11月12日簽發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而約定97年2月12日清償借款。詎被告屆清償期,經原告催討仍未依約還款,爰依消費借貸及本票追索權等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返還款項等語。
(二)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90,000元,及自9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證據供本院參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又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9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5紙本票(見本院卷第8頁)可憑,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抗辯,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系爭5紙本票既為被告向原告借款所簽發,迄今並未清償,並免除原告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之義務,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向被告追索請求清償系爭本票債務及法定利息。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0,000元及自9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消費借貸款返還請求權、票款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併請求法院擇一判決,是為選擇的訴之合併。法院應就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逐一審理,如認定其中一項訴訟標的為有理由,即可為原告勝訴判決;原告之主張依票款請求權既有理由,本院無再審酌消費借貸款返還請求權之必要,附此說明。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9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共計6,990元),此外別無其他支出,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表: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編│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到期日││號│(新台幣)││││├─┼─────┼────┼──────┼──────┤│1│180,000元│637628│96年6月30日│96年7月29日│├─┼─────┼────┼──────┼──────┤│2│180,000元│637629│96年6月30日│96年7月9日│├─┼─────┼────┼──────┼──────┤│3│160,000元│498530│96年11月12日│未載│├─┼─────┼────┼──────┼──────┤│4│30,000元│725794│96年11月27日│96年12月27日│├─┼─────┼────┼──────┼──────┤│5│40,000元│725791│96年11月27日│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