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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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告 劉秀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品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