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0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樓選任辯護人陳博文律師
舒建中 律師 黃重鋼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舒建中律師 趙元昊 律師被告庚○○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 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 律師被告己○○
之4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庚○○、乙○○、辛○○、己○○、丙○○、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楊蕙芬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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