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9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許德男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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