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942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