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222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伶帥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7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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