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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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38號聲請人乙○○○
丙○○丁○○甲○○
上四人共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請就其母、外祖母即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惟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戊○○○之除戶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戊○○○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雲林縣麥寮鄉三盛142號」,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自應由本院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玉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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